国外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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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立法
统一立法体例,是指在宏观层面建立一部食品基本法,并在此法的纲领性要求下,制定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采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现在很多,其中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2005年9月7日,为执行欧盟1782002号法令,德国《食品和饲料法革新法》(LFGB)生效,同时先前一系列食品安全法都失去效力,比如《畜肉卫生法》、《禽肉卫生法》等具体食品法律规范的内容都浓缩到该法中,德国食品安全法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日本在其《食品安全法》(2003年修订前叫《食品卫生法》)的统辖下,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主要有:《食品法规》、《食品法规标签要求》、《包装及容器法规》、《食品添加剂法规》、《农药和其他污染物规定》、《食品及农产品进口法规(其它法规及要求)》、《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程序》和《食品废弃物再利用法》等等。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势在于,通过一个总纲性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来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一个总纲性的规定。在该法的基础上,再来制定具体的、某个方面的特定法律。这样既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可以遵循,又有某一特定食品或环节针对性强、内容详尽的单行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从而克服了分散立法体例中的法规比较零散,并可能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缺陷。
通过对各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现状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内容选择和体例编排上各国体现出较大的差别,却并不能仅凭立法模式的差异判断出孰优孰劣。事实上,各发达国家立法模式虽不同,自身却都形成了一套良性有效的食品安全法体系。因此我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对外国的借鉴显得有些无所适从。但经笔者分析,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并非立法者任意而为之,究其原因还是与本国的历史、经济、政治背景密切相关的。在对各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剖析之后,再结合我国国情,相信能做出较好的选择。因为篇幅限制,在此仅选取美国和欧盟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简要分析,但这两种模式正是具代表性的。
(一)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根据前文对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现状的考察,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在内容选择上属混合立法、体例编排上属分散立法。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实际上自1906年《肉类检验法》
(MeatInspectionAct)和《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FoodandDrugAct)的颁布,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已经基本定型,其后只是不断发展完善,但体系框架并未做调整。
然而,在美国百余年的食品安全立法史中,始终贯穿着一个核心的问题,即国家的政策导向。从理论上说,食品安全立法的主要目标应该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但在美国立法的进程中(即便是现在),这一目标常常会与食品行业的短期经济利益相冲突,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关系,是立法者必须予以考虑的。